據基礎和土質以及現場出土等條件,要合理確定開挖順序,然后再分段分層平均下挖。
1.1、開挖各種淺基礎,如不放坡時,應先沿灰線直邊切出槽邊的輪廓線。
1.2、開挖各種槽坑。
3、開挖大面積淺基坑時,沿坑三面同時開挖,挖出的土方裝入手推車或翻斗車,由未開挖的一面運至棄土地點。
4、開挖基坑(槽)或管溝,當接近地下水位時,應先完成標高最低處的挖方,以便在該處集中排水。開挖后,在挖到距槽底50cm以內時,測量放線人員應配合抄出距槽底50cm平線;自每條槽端部20cm處每隔2~3m,在槽幫上釘水平標高小木橛。在挖至接近槽底標高時,用尺或事先量好的50cm標準尺桿,隨時以小木橛上平,校核槽底標高。由兩端軸線(中心線)引樁拉通線,檢查距槽邊尺寸,確定槽寬標準,據此修整槽幫,最后清除槽底土方,修底鏟平。
5、基坑(槽)管溝的直立幫和坡度,在開挖過程和敞露期間應防止塌方,必要時應加以保護。在開挖槽邊棄土時,應保證邊坡和直立幫的穩定。當土質良好時,拋于槽邊的土方(或材料)應距槽(溝)邊緣0.8m以外,高度不宜超過1.5m。在柱基周圍、墻基或圍墻一側,不得堆土過高。
6、開挖基坑(槽)的土方,在場地有條件堆放時,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,多余的土方應一次運至棄土處,避免二次搬運。